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改革奖励办法(修订).doc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改革奖励范围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学院对积极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为学院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专业建设
1.凡经院、省、国家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立项批准后分别给予500元、2000元、5000元,结项验收后按获评称号等级另给予奖励。
2.评选验收为院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包括特色专业建设点、示范专业、特色专业、精品专业、品牌专业等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5000、20000元。
第四条 课程建设
1.凡评审为院级精品课程,学院奖励3000元。
2.凡评审为省级精品课程,学院奖励10000元。
3.凡评审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学院奖励50000元。
4.同一课程按最高级别发奖,不重复获奖。
第五条 师资建设
1.评选为院级、省级或国家级教学团队,一次性奖励该团队2000(合格)或5000(优秀)元、10000元或50000元;
2.评选为院级、省级或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一次性奖励该教师2000元、5000元或20000元;
3.评为省级或全国优秀教师,分别获奖1500元或5000元;
4.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公开课、教师专门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700、500元。
第六条 凡我院教师参与完成,且署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的各级教学成果奖,学院予以奖励:
1.在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中,获国家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学院分别按照1:5、1:3、1:2.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2.在省级教学成果评审中,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学院分别按照1:2、1:1.5、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3.获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学院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同时择优推荐获奖项目,参加省级教学成果评审;
4.获得国家一级学会教学成果奖,若学会发放奖金,学院按省级教学成果奖标准配套奖励,若无奖金,参照当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金标准,学校给予奖励,不另配套;国家二级学会、省级学会教学成果如有奖金,学院对各级奖励均按1:1配套,如无奖金,则按院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 同一成果按最高级别发奖,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实训基地建设
获得中央或省部级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学院奖励5000元或2000元。
第八条 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与奖励标准(试行)》予以奖励和配套支持。
第九条 专著与教材奖励参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重电研〔2008〕3号)执行。
第十条 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文体竞赛获奖
1.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含所属司局)主办的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按获奖等级,给予指导教师或教练组奖励:
(1)全国比赛(决赛):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2)重庆赛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2.指导学生参加重庆市教委或全国高职高专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按获奖等级,给予指导教师或教练组奖励: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3.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体艺卫司)和市教委(体艺卫处)主办的各种文体竞赛获奖,按获奖等级,奖励指导教师或教练组:
(1)全国比赛(决赛):第一名(或一等奖)3000元,第2-3名(或二等奖)2000元,第4-6名(或三等奖)1000元;
(2)省级比赛(含全国大学生文体比赛重庆赛区):第一名(或一等奖)1000元,第2-3名(或二等奖)600元,第4-6名(或三等奖)300元。
4.指导教师或教练组,按其全程训练并带队参赛学生在同一次比赛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5.教师集体指导的根据奖励总额自行分配。
6.商业性比赛视其影响力,由教学委员会研究认定是否奖励及其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凡在质量工程项目中学院首次获得国家级称号的,给予各项目突破奖5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来源:学院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改革成果专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直接发放至获奖老师。
第十三条 学院其它有关教学改革成果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第十五条 试行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